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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楣潔 - 幼兒園 | 2020-03-19 | 點閱數: 625

 

臺南市關廟區文和實驗小學附設幼兒園109學年度新生入園招生簡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11日南市教特(一)字第1090115756號函辦理。

二、報名資格:

(一)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103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者。)

(二)原住民籍幼兒。

(三)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四)非設籍本市之幼兒,各園得於完成第2次入園登記作業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之。(惟不得享有本市預算之補助。)

三、招生人數:可招生名額16名。(核定名額扣除舊生直升及特教生減收名額)

四、登記手續及攜帶文件:請攜帶戶口名簿到幼兒園教室辦理報到。

五、各園新生入園登記日期時間表如下:

(一)第一次入園登記:

1、登記日期:109年4月28日至4月29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止。

2、抽籤日期:109年5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

3、榜單公布日期:抽籤完畢後公布於網站及公佈欄,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4、報到日期:109年5月1日午3時前

(二)第二次入園登記:(第一次招生不足時,辦理第二次)

1、登記日期:109年5月6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止。

2、抽籤日期:109年5月8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

3、榜單公布日期:抽籤完畢後公布於網站及公佈欄,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4、報到日期:109年5月8日午3時前

(三)註冊日期:開學後(預計109年9月)。

六、抽籤程序及地點:

(一)地點:臺南市關廟區文和實驗小學。

(二)家長需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有本人之委託書)到場,並攜帶本人及受託人相關證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入園對象,且家長須主動提供本市機關規定之相關佐證資料:

(一)第一優先:(符合「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所稱之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身心障礙。(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子女。

4、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第二優先:(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2、育有3胎(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學齡滿四足歲以上 (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3.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

4.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之子女

 

、本市各園招收學齡滿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

(一)五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二)四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三)三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四)五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五)五歲一般幼兒。

(六)四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七)三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八)四歲一般幼兒。

(九)三歲一般幼兒。

 

九、說明事項:

(一)幼兒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登記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符合同一順位須判定先後順序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方式請依據「臺南市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登記及抽籤作業流程」,並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

(二)各園辦理新生入園抽籤作業時,雙(多)胞胎幼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合併為同一籤,若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籤,於可招收名額內被抽中時,均可入園就讀。若最後剩餘正取名額被登記為同一籤之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應依剩餘正取名額依序錄取,超出可招收名額時則依序列為備取,不得超額招收(如剩餘2名正取,被3胞胎幼兒抽中時,仍僅2名幼兒得列為正取,另1名幼兒則為備取)。若備取名額被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應依序備取,不得有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備取序號之情形,惟最後剩餘備取名額被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各園得增列備取名額。

(三)各園第一優先入園招收之身心障礙幼兒係指依「臺南市學前特殊幼兒教育安置原則」進行教育安置之新生,若未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視同一般生入園。

(四)每班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得透過各校(園)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減收1至2名幼兒(每班幼生數仍不得低於20名)。

各園於新生入園登記後,若依前述規定減收幼兒時,應於抽籤作業前重新公告可招收名額。

(五)幼兒申請新生入園登記應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各園不得擅自招收未足學齡之幼兒。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入園資格。

(六)已在園就讀之幼兒可直升該園繼續就讀,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七)各園公布之正取及備取名單候用期限至110年2月28日止。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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