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9年4月1日府人給字第1090413931號函辦理。
二、有關89年度(含)以前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率及94年度(含)以前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之利率,自109年3月25日起依規定由原年息1.137%調整為年息0.887%一案,市府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率亦隨同調整。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