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是指任何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相關,讓當事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不舒服的言行舉止。在台灣法律架構下,主要由「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規範。
1. 性騷擾的定義與認定
- 核心關鍵: 不受歡迎且違反意願。
- 認定標準: 通常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為主,結合「一般理性他人」之標準。
- 態樣:
- 言語騷擾: 帶有性意味的評論、開黃腔、詢問私人性生活。
- 肢體騷擾: 刻意碰觸、襲胸、襲臀、強行擁抱或親吻。
- 視覺騷擾: 展示色情照片、緊盯身體隱私部位。
- 交換型: 以工作、成績等作為對價,要求性行為或性服務。
2. 法律責任與罰則
根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相關法規說明:
- 刑事責任: 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身體隱私部位(如臀部、胸部等),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處分: 行為人可能面臨新台幣 1 萬元以上、10 萬元(部分情節最高至 60 萬元)以下的罰鍰。
- 職場防治: 雇主若知悉性騷擾卻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亦會面臨罰鍰。
3. 遇到性騷擾怎麼辦?
- 當場制止: 勇敢拒絕並清晰表達不適感。
- 保留證據: 記錄時間、地點、過程、對方言行,並保存對話截圖或現場監視影像。
- 提出申訴:
- 職場: 向公司人資或雇主反映。
- 校園: 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訴。
- 其他場所: 撥打 110 報案,或向發生地的警察局、各縣市社會局提出申訴。
- 諮詢求助: 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參考 衛生福利部性騷擾防治專區 獲取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