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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5月5日總處培字第1153025707號函辦理。
二、為利公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工作,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有照顧停止上課之身心障礙「孫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孫子女」需求者,得由服務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