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針對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者,依其職等、違失態樣及次數等,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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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1409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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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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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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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宣導圖卡.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