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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盟淦 - 總務處 | 2016-08-25 | 點閱數: 522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0817號函辦理,併附該函供參。
二、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二、支給標準規定略以,技工、工友係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加班費支給標準。又上開規定所稱「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6月6日局給字第0960062230號函規定,應同時具備「報院核定有案」、「每月固定經常性」、「與工作有關之給與」等3要件,始得作為渠等人員加班費計支內涵。復查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78年1月1日起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再查行政院91年9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4752號函同意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員工自改制之日起繼續支領工程獎金,該署並據以訂定該署工程獎金及績效管理計畫;另依該計畫四、工程獎金經費來源及額度規定略以,該署暨所屬機關提撥之工程獎金,70%照工程獎金級點標準按月發給,其餘30%作為年度績效發給工程獎金之用。
三、本案經濟部水利署依前開工程獎金及績效管理計畫規定按月固定發給技工、工友之工程獎金部分,經酌符合「報院核定有案」、「每月固定經常性」、「與工作有關之給與」等要件,得作為渠等人員加班費計支內涵。至按年度績效發給之工程獎金部分,依勞動部105年8月5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79號函略以,因其發放標準、對象並未確定,為勞工不可期待之報酬,難謂屬工資之範疇,得不併入計算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以按年度績效發給之工程獎金既經權責機關審認非屬工資之範疇,自非屬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依前開支給要點第2點及行政院78年1月4日函規定,不得列入技工、工友之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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