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admin - 人事室 | 2013-12-30 | 點閱數: 728

一、依據教育部1021226日臺教人()字第1020176969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釋略以,教師之早產雙胞胎出生後相繼死亡,並均已檢具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得依前開規定請領該2名子女之生育補助共4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共6個月薪俸額,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

:::

防災專區

好站推薦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