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76969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釋略以,教師之早產雙胞胎出生後相繼死亡,並均已檢具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得依前開規定請領該2名子女之生育補助共4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共6個月薪俸額,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