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 二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務服務期間。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仍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 十 六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